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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路刚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097号 申请执行人路刚刚,男,汉族,1982年2月2日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嘉丰上城。 被执行人延安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赵疆,系该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097号

申请执行人路刚刚,男,汉族,1982年2月2日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嘉丰上城。

执行人延安品湘楼餐饮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赵疆,系该公司经理。

路刚刚申请执行延安品湘楼餐饮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路刚刚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路刚刚货款2329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604元和案件执行费3394元。被执行人延安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案件款158740.17元。另,被执行人延安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6件,扣除案件执行费后,按照比例分配至路刚刚的案件款共计45534元,路刚刚将上述案件款领取。因被执行人延安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路刚刚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0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