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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辛福雄、李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艳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98号 申请执行人辛福雄,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儿童福利院。 申请执行人李跃,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98号

申请执行人辛福雄,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儿童福利院。

申请执行李跃,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

被执行人王艳兰,女,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苑。

辛福雄、李跃申请执行王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艳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王艳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辛福雄、李跃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艳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案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