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74号 申请执行人郑军旗,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陕西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身份证号码:610629197609123213。 被执行人延安振宏三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百里大道民航宾馆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郑文刚,系该公司经理。 郑军旗申请执行延安振宏三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振宏三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郑军旗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延安振宏三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延安振宏三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军旗135000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执行费1625元。截止2015年11月4日被执行人延安振宏三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将案件款135000元、案件受理费2675元及执行费1625元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郑军旗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案件款13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675元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