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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丽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凤强、马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144号 申请执行人郭丽萍,女,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农民,陕西省宝塔区青化砭镇人。 被执行人朱凤强,男,汉族,40岁,工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制造厂职工。 被执行人马志伟,男,汉族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144号

申请执行人郭丽萍,女,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农民,陕西省宝塔区青化砭镇人。

执行人朱凤强,男,汉族,40岁,工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制造厂职工。

被执行人志伟,男,汉族,42岁,宝塔区青化砭采油厂职工,现住该厂。

郭丽萍申请执行朱凤强、马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宝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凤强、马志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丽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丽萍与被执行人朱凤强、马志伟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兑现,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郭丽萍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朱凤强、马志伟强制执行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