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29号 申请人野春杰,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协园小区。 被执行人李海东,男,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嘉丰上城A座。 野春杰申请执行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海东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野春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海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东于2015年6月1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2015年10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标的为15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海东于2015年12月31前向申请人野春杰偿还借款150000元,申请人野春杰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申请人野春杰缴纳了案件款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