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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野春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29号 申请人野春杰,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协园小区。 被执行人李海东,男,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嘉丰上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29号

申请人野春杰,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协园小区。

被执行人李海东,男,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嘉丰上城A座。

野春杰申请执行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海东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野春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海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东于2015年6月1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2015年10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标的为15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海东于2015年12月31前向申请人野春杰偿还借款150000元,申请人野春杰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申请人野春杰缴纳了案件款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