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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闫志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琴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78号 申请执行人闫志杰,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延长石油集团炼化公司职员,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玉融苑小区A座25B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7410160119。 被执行人郭琴生,女,1962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78号

申请执行人闫志杰,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延长石油集团炼化公司职员,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玉融苑小区A座25B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7410160119。

执行人郭琴生,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延长石油集团销售公司永坪销售处杨山站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邮政局家属院2号楼5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205080123。

志杰申请执行郭琴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琴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志杰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郭琴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琴生支付申请执行人闫志杰961324.44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执行费12013元。经我院在金融机构、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闫志杰向我院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