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委字第000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 法定代表人田照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瑞刚,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李有朝,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桥川口乡庙安村4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701284031 陕西华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有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有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有朝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0000元,违约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1730元,执行费1550元。被执行人李有朝自动履行案件款7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同时同意放弃违约金40000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