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陕西宏兴集团延安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延安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兴集团延安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高峁湾村流水沟门。 法定代表人李林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安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二十里铺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兴集团延安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高峁湾村流水沟门。

法定代表人李林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安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二十里铺村园艺站。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贺王东,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子长县杨家园则镇柳家坪村096号。

陕西宏兴集团延安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延安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贺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王东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兴集团延安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延安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贺王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王东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兴集团延安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延安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货款、利息、违约金共计35963.12元,并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792.50元及执行费440元。被执行人贺王东于2015年7月6日将上述案件款及执行费全部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6755.62元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