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委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工业密集区泾永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杭小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明,该公司外联部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兴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圣达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赵英萍,该公司经理。 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与延安兴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兴圣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兴圣达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5000元,违约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1475元。被执行人兴圣达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款6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同时同意放弃违约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