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72号 申请执行人申爱丽,女,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事处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 被执行人樊向东,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无业,陕西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机械厂,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210050935。 申爱丽申请执行樊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1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向东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爱丽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爱丽于2015年9月16日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樊向东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000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