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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爱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72号 申请执行人申爱丽,女,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事处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 被执行人樊向东,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无业,陕西延安市人,现住延安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72号

申请执行人申爱丽,女,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事处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

执行人樊向东,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无业,陕西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机械厂,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210050935。

申爱丽申请执行樊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1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向东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爱丽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爱丽于2015年9月16日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樊向东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000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