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18号 申请执行人白应庄,男,194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万花乡政府后院。 被执行人张菊香,女,汉族,生于1955年6月14日,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百合花园。 白应庄申请执行张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菊香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白应庄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应庄于2015年11月23日以其与被执行人张菊香已私下和解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张菊香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