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782号 申请执行人白成平,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居民三区。 被执行人王刚,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梅园小区。 被执行人刘双娃(又名刘双双),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梅园小区。 白成平申请执行王刚、刘双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刚、刘双娃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白成平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成平于2015年11月23日以其与被执行人王刚、刘双娃正在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王刚、刘双娃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7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