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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白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66号 申请人白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二十里铺村。 被执行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66号

申请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二十里铺村。

执行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玉龙华庭小区。

白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初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1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白某某领取了全部案件款100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缴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初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