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756号 申请执行人童忠治,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5日,陕西省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 被执行人张生英,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1日,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尹家沟东苑小区。 童忠治申请执行张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生英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童忠治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童忠治于2015年9月18日以其与被执行人张生英正在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张生英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7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