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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庄生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2号 申请执行人蒋川,男,汉族,1987年5月11日出生,延安市人,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杜家沟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705113212。 被执行人庄生放,男,汉族,197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2号

申请执行人蒋川,男,汉族,1987年5月11日出生,延安市人,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杜家沟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705113212。

执行人庄生放,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延安市吴起县人,大专文化,系延安市第二社会福利院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区政府2号楼3单元6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309070012。

蒋川与庄生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庄生放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蒋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庄生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庄生放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川100000元及从201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2分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执行费1400元。2015年9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庄生放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川本金50000元,剩余本金5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庄生放于2016年农历新年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受案件受理费151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庄生放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592号

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