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868号 申请执行人程伟,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常泰路1592号院4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905190918,。 被执行人延安瑞豪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豪科公司)。住所地:宝塔区市场沟圣业大厦12层7号。 法定代表人王阳功,该公司经理。 程伟与瑞豪科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瑞豪科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程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伟向我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2015年10月13日我院报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10月15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延中执他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程伟与瑞豪科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由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8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