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850号 申请执行人薛乐乐,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个体经营户,现住延安市子长县米粮山社区西门坪村。 申请执行人王晓玲,女,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华龙大厦14层8号。 申请执行人雷翠,女,汉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子长县米粮山社区西门坪村。 被执行人鲁源,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本科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陕西高速集团延安南泥湾收费站治超员,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药材公司家属院2号楼2单元601室。 薛乐乐、王晓玲、雷翠申请执行鲁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29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鲁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源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59887.2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74元、执行费2298元。2015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薛乐乐与被执行人鲁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鲁源于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案件受理费2674元、执行费229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