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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薛乐乐、王晓玲、雷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850号 申请执行人薛乐乐,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个体经营户,现住延安市子长县米粮山社区西门坪村。 申请执行人王晓玲,女,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初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850号

申请执行人薛乐乐,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个体经营户,现住延安市子长县米粮山社区西门坪村。

申请执行人王晓玲,女,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华龙大厦14层8号。

申请执行人雷翠,女,汉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子长县米粮山社区西门坪村。

被执行人鲁源,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本科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陕西高速集团延安南泥湾收费站治超员,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药材公司家属院2号楼2单元601室。

薛乐乐、王晓玲、雷翠申请执行鲁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29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鲁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源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59887.2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74元、执行费2298元。2015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薛乐乐与被执行人鲁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鲁源于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案件受理费2674元、执行费229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