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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西安兴乐消防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执委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兴乐消防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园尚苑路3669号。 法定代表人齐环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鲜,女,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陕西省西安
    

陕西省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执委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西安兴乐消防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园尚苑路3669号。

法定代表人齐环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鲜,女,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系西安兴乐消防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50号付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808081748。

执行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丽融商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刘治祥,该公司经理。

西安兴乐消防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兴乐消防工程公司工程款405531.87元及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8元、执行费5983元。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413279.87元及执行费5983元,共计419262.87元。经过本院委托银行计算,利息为41283.14元。2015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利息20000元。2015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413279.87元及利息20000元,同时表示放弃剩余利息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