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97号 申请执行人贺开霞,女,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南大街25号院。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6809030068。 被执行人杜敬高,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南泥湾采油厂职工,现住宝塔区李渠镇。身份证号码:610602196703202212。 被执行人袁玉斌,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南泥湾采油厂职工,现住宝塔区桥沟镇二十里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703250930。 贺开霞申请执行杜敬高、袁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敬高、袁玉斌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贺开霞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敬高有工资收入,我院于2015年11月2日将被执行人杜敬高工资收入40535元予以提取,同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杜敬高工资收入。2015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贺开霞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贺开霞尚有194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000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