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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贺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77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陕西延安市人,大学文化,延长某某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 被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玉门人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77号

申请执行贺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陕西延安市人,大学文化,延长某某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

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玉门人,研究生学历,某某某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

贺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贺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樊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贺某福特翼虎车一辆(陕JVV200),执行费500元。2015年7月10日被执行人樊某某已将福特翼虎车一辆(陕JVV200)交还于申请执行人贺某。2015年8月2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樊某某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其罚款3000元,被执行人樊某某已缴纳。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