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28号 申请执行人赵春霞,女,汉族,生于1986年1月23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刘家沟村。 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延安市宝塔区南桥,法定代表人惠树翔。 赵春霞申请执行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赵春霞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春霞于2015年6月22日以其与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