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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锦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毛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296号 申请执行人李锦鹏,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刘万家沟村。 被执行人王毛小,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一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296号

申请执行人李锦鹏,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刘万家沟村。

执行人王毛小,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一号公馆。

李锦鹏申请执行王毛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将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毛小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锦鹏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毛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毛小向申请执行人李锦鹏支付3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案件执行费470元。王毛小自动履行了案件款20000元,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470元。申请执行人李锦鹏于2015年9月23日以与被执行人王毛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毛小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