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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51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平,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棉土沟居民区。 被执行人高玉才,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向阳小区。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51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平,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棉土沟居民区。

执行人高玉才,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向阳小区。

金平申请执行高玉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玉才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平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玉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高玉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查明,被执行人高玉才名下仅有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向阳小区住房套,且被执行人高玉才有稳定收入,本院已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还查明,被执行人高玉才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将其在金融机构存款99998元扣划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院提转了本案案件执行费1400元,因高玉才在本院有其他案件,按照比例分配至本案的案件款为39998元。申请执行人李金平领取了案件款39998元。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5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