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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长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春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27号 申请人李长安,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陵园路8号院17楼。 被执行人李春服,男,汉族,1957年2月30日出生,河北省献县人,现住该县河城街镇后沿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27号

申请人李长安,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陵园路8号院17楼。

执行李春服,男,汉族,1957年2月30日出生,河北省献县人,现住该县河城街镇后沿村。

长安申请执行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春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长安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春服的住所地和财产均在河北省献县。故将该案委托至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宝执字第00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