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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梁课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海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337号 申请执行人梁课性,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650801041X。 被执行人郝海魂,男,汉族,1976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337号

申请执行人梁课性,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650801041X。

执行人郝海魂,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大学文化,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601080319。

梁课性申请执行郝海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海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课性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郝海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海魂支付申请执行人梁课性83372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梁课性向我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00337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