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337号 申请执行人梁课性,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650801041X。 被执行人郝海魂,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大学文化,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601080319。 梁课性申请执行郝海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海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课性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郝海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海魂支付申请执行人梁课性83372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梁课性向我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00337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