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57号 申请执行人樊平,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 被执行人徐海伟,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居民区。 保证人郝玉红,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居民区。系徐海伟之妻。 樊平申请执行徐海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海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樊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海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海伟支付申请执行人樊平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及执行费275元。2015年11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为25395元(包含本案案件款25000元及申请人垫付案件受理费395元),被执行人徐海伟已履行2395元,被执行人徐海伟于2015年11月5日向樊平偿还4500元(已履行);被执行人徐海伟从2015年11月6日起每月5日前向樊平偿还4500元至债务清偿止。保证人郝玉红保证被执行人徐海伟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如被执行人徐海伟逾期不履行,保证人自愿承担上述全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徐海伟缴纳案件执行费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4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徐海伟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樊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