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20号 申请执行人段圆圆,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延长县刘家河乡后段家河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907211418。 被执行人贺琳,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址不祥。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212251034。 被执行人李建有,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路6号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202060338。 被执行人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兰家坪新大洲房地产开发公司12楼。 法定代表人刘红旗,该公司负责人。 段圆圆与贺琳、李建有、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琳、李建有、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段圆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建有、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有、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段圆圆32129.6元,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有赔偿申请执行段圆圆9551.84元,案件受理费137.6元,执行费525元。2015年12月21日我院扣划被执行人李建有银行存款42344.04元。申请执行人段圆圆已将案件款41819.04元领取,执行费525元我院予以提存。同时申请执行人段圆圆表示放弃被执行人贺琳应付案件受理费344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