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765号 申请执行人沙延红,男,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沙山沟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门口。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906024618。 被执行人王守贵,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系榆林市绥德县四十铺镇王家坪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高坡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6603140418。 被执行人刘海梅,女,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系榆林市绥德县四十里铺镇王家坪村村民,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守贵之妻)。身份证号码:612727197301050446。 沙延红与王守贵、刘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守贵、刘海梅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沙延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海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梅支付申请执行人沙延红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执行费1550元。2015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刘海梅私下向申请执行沙延红履行20000元案件款。2015年11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标的为90000元,由被执行人刘海梅于2015年11月2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沙延红10000元,剩余80000元由被执行人刘海梅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余款70000元。受案件受理费1330元申请执行人沙延红同意放弃,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刘海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7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