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86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军,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延安市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慧泽园5号楼2单元8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804030610。 被执行人张冠军,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中专文化,延安市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子长县龙虎山23排3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23196303020157。 王小军与张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冠军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王小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冠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冠军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小军79700元,案件受理费996.5元,执行费1096元。2015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冠军于2015年11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小军297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支付25000元,剩余25000元于2016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996.5元由张冠军于2015年1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执行费1096元由被执行人张冠军负担;以上和解协议由王建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386号 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