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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小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085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卫,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临潼区东大街甲子一号。 被执行人王凌伟,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官庄乡官庄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085号

申请执行王小卫,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临潼区东大街甲子一号。

执行人王凌伟,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官庄乡官庄村。

王小申请执行王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凌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王小卫与被执行人王凌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王小卫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当日,本院裁定中止本案执行。2015年12月1日,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凌伟自动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4100元。申请执行人王小卫领取了全部案件款280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