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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延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374号 申请执行人王延军,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棉土沟居民区。 被执行人唐伟,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 王延军申请执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374号

申请执行王延军,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棉土沟居民区。

执行唐伟,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

王延军申请执行唐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唐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伟向申请人王延军支付租金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及执行费350元。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延军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当日,本院裁定中止本案执行。2015年11月20日,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伟自动履行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0275元,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王延军领取了案件款30275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