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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晓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96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鹏,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子长县冯家屯安定东路。 委托代理人薛琴莲,女,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子长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96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鹏,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子长县冯家屯安定东路。

委托代理人薛琴莲,女,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子长县玉家湾镇张家焉村。

执行张峰,男,汉族,1961年1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翟则沟村。

保证人张天恩,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翟则沟村。

王晓鹏申请执行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2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2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为75000元,被执行人张峰已履行7000元,被执行人张峰于2016年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晓鹏支付13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向王晓鹏支付55000元。保证人张天恩自愿为被执行人张峰上述债务提供保证,如被执行人张峰逾期不履行,保证人张天恩自愿承担上述全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王晓鹏领取了案件款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0009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