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25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 被执行人安建华,男,汉族,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 李军申请执行安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建华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军于2015年6日5日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其被执行人安建华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执恢字第000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