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9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被执行人封雪峰,男,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寨砭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007041216。 李军申请执行封雪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封雪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军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封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封雪峰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军租赁费48720元,案件受理费2236元,执行费630元。2015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封雪峰自动履行上述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李军已将案件款48720元及案件受理费2236元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