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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封雪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9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被执行人封雪峰,男,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9号

申请执行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执行人封雪峰,男,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寨砭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007041216。

李军申请执行封雪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封雪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军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封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封雪峰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军租赁费48720元,案件受理费2236元,执行费630元。2015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封雪峰自动履行上述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李军已将案件款48720元及案件受理费2236元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