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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08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被执行人许东,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08号

申请执行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执行许东,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欧锦园欣欣家园1号楼3单元102室。

李军申请执行许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军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许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许东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军租赁费68750元,案件受理费1520元,执行费931元。2015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许东自动履行67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军已领取,同时表示放弃剩余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