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08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被执行人许东,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欧锦园欣欣家园1号楼3单元102室。 李军申请执行许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军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许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许东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军租赁费68750元,案件受理费1520元,执行费931元。2015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许东自动履行67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军已领取,同时表示放弃剩余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