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05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被执行人袁梅,女,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民乐建材市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006100026。 李军申请执行袁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军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袁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袁梅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军租赁费26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290元。2015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许东自动履行22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军已领取,同时表示放弃剩余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