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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05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被执行人袁梅,女,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05号

申请执行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执行人袁梅,女,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民乐建材市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006100026。

李军申请执行袁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军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袁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袁梅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军租赁费26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290元。2015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许东自动履行22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军已领取,同时表示放弃剩余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