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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延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3号 申请人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被执行人董延芳,女,汉族,1964年11月18日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3号

申请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执行人董延芳,女,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系延长县农机公司下岗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环路3号楼2单元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1196411180024

李军申请执行董延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延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军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兑现为由向我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