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6号 申请人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被执行人聂建忠,男,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峁湾建材市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7707181316。 李军申请执行聂建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聂建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军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兑现为由向我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