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保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5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被执行人高保成,男,汉族,1959年11月27日出生,大专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5号

申请执行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执行人高保成,男,汉族,1959年11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民乐建材市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11270317。

李军与高保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保成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高保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保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保成支付申请人李军租赁费43300元,案件受理费1828元以及执行费550元。2015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高保成银行存款45678元予以扣划,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军将上述案件款全部领取,同时表示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