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344号 申请执行人李君丽,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无业,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朝阳路11号院3号楼。 被执行人刘文军,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个体经营者,陕西清涧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石油机械厂后院,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510010054。 被执行人袁彩霞,女,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陕西宜川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石油机械厂后院,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312160320。 李君丽于刘文君、袁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文君、袁彩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君、袁彩霞向申请人李君丽偿还借款88519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361.5元、执行费11251元,但被执行人刘文军、袁彩霞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年3月9日,本院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延安博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文军、袁彩霞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南字第022895号,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事处万花乡光华路129号院480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733000元。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后,于2015年4月7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君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房屋。在上述房屋拍卖期间,申请执行人李红霞、李君丽与被执行人袁彩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文军、袁彩霞共欠李君丽、李红霞债务(借款本金、利息、案件诉讼费及房屋评估费)共计人民币3600000元。被执行人刘文军、袁彩霞将其共同所有的宝塔区南市办事处万花乡光华路129号院480号房产(评估价173万)折抵价款3500000元,用于偿还李君丽、李红霞的借款。房屋过户费用由李红霞、李君丽共同承担。刘文军、袁彩霞于2015年5月14日前向李红霞。李君丽支付100000元。案件执行费及房屋拍卖程序已产生的费用由刘文军、袁彩霞承担。另,申请人李君丽自愿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李红霞名下。后袁彩霞缴纳案件款10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至本院执行专户,李君丽领取了案件款100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助理审判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