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19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东,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县热寺湾乡常家新庄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3198709291413。 被执行人贺琳,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址不祥。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212251034。 被执行人李建有,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路6号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202060338。 被执行人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兰家坪新大洲房地产开发公司12楼。 法定代表人刘红旗,该公司负责人。 李建东与贺琳、李建有、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琳、李建有、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建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建有、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有、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建东35108.05元,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有赔偿申请执行李建东7043.22元,案件受理费165元,执行费532元。2015年12月21日我院扣划被执行人李建有银行存款42848.27元。申请执行人李建东已将案件款42316.27元领取,执行费532元我院予以提存,同时申请执行人李建东表示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及被执行人贺琳应付案件受理费412.5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