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59号 申请人李叶貌,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杨家畔村。 被执行人李刚,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杨家畔村。 李叶貌申请执行李刚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延安市宝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刚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叶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刚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叶貌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20元及案件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李刚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200元。申请人李叶貌领取了案件款2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2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9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