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李叶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刚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59号 申请人李叶貌,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杨家畔村。 被执行人李刚,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杨家畔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59号

申请人李叶貌,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杨家畔村。

执行李刚,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杨家畔村。

李叶貌申请执行李刚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延安市宝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刚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叶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刚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叶貌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20元及案件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李刚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200元。申请人李叶貌领取了案件款2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2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9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