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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彩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15号 申请执行人李彩红,女,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居民区。 被执行人刘桂花,女,汉族,1961年1月12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陕西省绥德县名洲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15号

申请执行人李彩红,女,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居民区。

执行人刘桂花,女,汉族,1961年1月12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陕西省绥德县名洲镇白家沟村92号。

李彩红申请执行刘桂花民间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桂花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彩红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桂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桂花向申请人李彩红偿还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桂花自动履行了案件款9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彩红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15元及执行费50元。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彩红领取了全部案件款9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