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78号 申请执行人李彩霞,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民乐小区。 被执行人李世华,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日,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 李彩霞申请执行李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一终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世华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彩霞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彩霞于2015年11月23日以其与被执行人李世华正在私下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000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