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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秀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军、裴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759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琴,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28日,陕西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丁泉砭社区。 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7日,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 被执行人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759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琴,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28日,陕西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丁泉砭社区。

执行王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7日,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

被执行人裴星,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15日,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十里铺村。

张秀琴申请执行王军、裴星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军、裴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张秀琴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军、裴星二人的下落。同时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王军、裴星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秀琴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军、裴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申请执行人张秀琴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