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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玉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90号 申请人张玉翠,女,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延安市志丹县旦八镇沙庄坪行政村寺台峁村。身份证号码:610625197605141048 被执行人王小明,男,汉族,1975年7月11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90号

申请人张玉翠,女,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延安市志丹县旦八镇沙庄坪行政村寺台峁村。身份证号码:610625197605141048

执行人王小明,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该县淮宁湾乡前淮宁湾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7507111815

张玉翠申请执行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小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玉翠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小明的住所地和财产均在陕西省子洲县。故将该案委托至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宝执字第00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