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90号 申请人张玉翠,女,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延安市志丹县旦八镇沙庄坪行政村寺台峁村。身份证号码:610625197605141048 被执行人王小明,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该县淮宁湾乡前淮宁湾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7507111815 张玉翠申请执行王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小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玉翠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小明的住所地和财产均在陕西省子洲县。故将该案委托至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宝执字第00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