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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明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雪琴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884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芳,女,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杜浦川社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博成小区。 被执行人李雪琴,女,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884号

申请执行张明芳,女,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杜浦川社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博成小区。

执行李雪琴,女,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毗圪崂村村民,现住下落不明。

张明申请执行李雪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0月19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李雪琴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张明芳也未能提供其下落。本院经过三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李雪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明芳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342.5元、执行费35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明芳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李雪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