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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雪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訾怀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289号 申请执行人张雪玲,女,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75号院。 委托代理人张雪莉,女,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环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289号

申请执行张雪玲,女,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75号院。

委托代理人张雪莉,女,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环路433号院。

执行訾怀宝,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址不详。

张雪玲申请执行訾怀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雪玲向本院提供訾怀宝在延安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本院向协助执行义务人延安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訾怀宝在延安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收入。但协助执行义务人延安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无协助执行能力。另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訾怀宝下落,同时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訾怀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雪玲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訾怀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执行人张雪玲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