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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胜荣、张胜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锦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023号 申请执行人张胜荣,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村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010040930 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023号

申请执行张胜荣,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村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010040930

申请执行胜利,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村12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201110911

被执行人高锦兰,女,汉族,1936年3月6日出生,文盲,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3603060028

张胜荣胜利与高锦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锦兰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张胜荣、张胜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锦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锦兰搬离张胜荣、张胜利所修房屋。2015年8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申请执行人张胜荣、张胜利向被执行人高锦兰补偿33000元,高锦兰搬离申请执行人所修房屋。2015年9月11日张胜荣、张胜利与高锦兰均按照和解内容履行。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