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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11号 申请执行人徐峰,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无业,现住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西河子沟。 委托代理人徐飞,男,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陕西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11号

申请执行人徐峰,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无业,现住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西河子沟。

委托代理人徐飞,男,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西河子沟。系徐峰哥哥。

执行人高帅,男,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社区。

委托代理人杨梅,女,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延安杨家岭革命旧址管理处临时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社区。系高帅母亲。

徐峰申请执行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徐峰与被执行人高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帅自动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另,因双方当事人家庭困难,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徐峰司法救助40000元,并予以免交本案案件执行费1463元。申请执行人徐峰领取了案件款及司法救济款共计8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9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